某人原是一个国企的长期临时工,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该国企按规定无法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于是找了一家劳动派遣公司,让该员工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由劳动派遣公司与该员工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实现该员工在该国企继续上班的目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该份劳动合同仍在履行期限内。该派遣公司发放的工资是用工单位所在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两倍以上,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现在,该员工想问的是,其与劳动派遣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有效吗?
回复:
《劳动法》第一十八条规定: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一、你与某派遣公司每年或每两年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从此,可以看出某派遣公司并未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一步说,即使采取了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法》中也只是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第二、逆向派遣行为只是学理上的讨论,在法律上至今为止也没有那部法律明文定义什么是逆向派遣,更无法律禁止性规定本案中的派遣情形为无效派遣。
第三、某派遣公司将你派至用工单位上班,某派遣公司发放给你的工资是用工单位所在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两倍以上,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从经济上并未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你与某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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