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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伤认定工作实现提速、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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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1年8月21日      作者:通运网络部     【编辑录入:admin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自8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工作规程以实现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标准统一、规范运行、让群众满意为目标,规范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缩短工伤认定时限,强化认定责任调整,建立工伤认定快速通道。修订后的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建立工伤认定快速通道
  一是对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明确应在15日内做出决定。二是对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或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书面申请延长,明确规定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三是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限期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15日。四是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20日。五是进一步简化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程序,取消了复议前置的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认定决定、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简化调整程序,工伤职工维权时间减少了约三分之一。
二、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增强认定工作严谨性
  一是调整明确了工伤认定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具体条件。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受理。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限的;不属于本工伤认定机构管辖范围的;未提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之一的;受伤害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几种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二是调整增加了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的规定,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中止: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医疗诊断不明确需要明确诊断的;确需进行病伤与事故伤害因果关系鉴定,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案件涉及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人等关键人员无法找到,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需要继续调查取证,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三是明确工伤认定法律文书样式由市工伤认定机构统一制定,并对《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文书应包含的内容,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当事人更清楚认工伤或不认工伤的理由,增加了决定的公信度。四是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明确了大厅领取、上门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形式,使工伤认定文书送达更加规范。五是工伤认定有关案卷的保存期限由不少于20年修改为不少于50年。
三、完善程序,破解难题,保障受伤害职工合法权益
  一是扩大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范围,除了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外,对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无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能力的,可以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是增加了申请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后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规定申请人书面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后,只要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内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受理。三是增加了追加工伤部位认定的规定,规定工伤职工存在初诊医疗机构漏诊的;初诊住院治疗期间,医疗机构作出与工伤相关的新诊断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遗漏伤害部位,而病历中确有该部位伤害记载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追加工伤部位认定的申请。四是破解劳动关系确认难题,规定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可申请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仍不能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机构可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工伤认定机构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强化责任,严格落实,确保认定工作规范运行
  新规程首次对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以及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等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严格落实工伤认定责任,确保工伤认定工作规范运行。一是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认定机构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其它部门或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影响工伤认定客观公正进行的,由工伤认定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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