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线 4
 
用户: 密码: 验码: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政策解读 >>

员工下班后出现交通事故 是否算工伤?
  共有 2586 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双击鼠标左键自动滚屏】 【图片上滚动鼠标滚轮变焦图片】  

  发表日期:2010年10月15日          【编辑录入:admin

  有员工新进厂一个多月, 厂方安排住厂区宿舍。前段时间晚上22:30出厂到外地点会朋友,  在去朋友途中(当晚23:40)过马路时不慎被车撞伤但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    当场造事司机就以逃走, 经查车牌是假牌,  死者眼睛有对角近视,平时看东西时都要离将近10CM才能看清,其家属现要求厂方支付死者处理费、其父母养老费、其女(3岁)抚养费。这些要求合法吗?

  解答:

  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家属可向肇事者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对厂方可要求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专题:

·专题1信息无

·专题2信息无
 
  热门文章:
 · 30余家企业驻扎汽车北站各 [10875]
 · 青岛LG电子招聘信息 青岛 [10121]
 · 劳务派遣概念、劳务派遣性质 [10003]
 · 中央调控失败 上海楼价均破 [9225]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评论无
发表、查看更多关于该信息的评论 将本信息发给好友 打印本页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100-18号 QQ:289388870   邮箱:qdtongyun@163.com qdtysun@163.com
联系电话:0532-84669888 87050888
Copyright 2009-2020 by www.qdtongy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S JailBreakr4 cardr4 3dsr4 nintendoPS3 KEY 版权所有 青岛通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劳务派遣公司|青岛劳务公司|青岛劳务派遣|苏州劳务派遣公司|苏州劳务公司|苏州劳务派遣|通运人力|通运劳务|青岛劳务派遣公司  
页面执行时间:31.250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