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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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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6年7月8日          【编辑录入:admin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两种特殊的用工方式,由于其灵活性和成本低的优势,一直以来在实践中被大量使用。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给付劳务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因此,和标准用工方式相比,它涉及三方法律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一、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只能在特定的岗位范围内使用,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  

 二、劳务派遣的主体  劳务派遣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的劳动者。  

 三、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一)基本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行使人事管理权、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即劳务派遣关系。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适合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3.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但无须承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1.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

  1.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自主决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方式及人数等;

  2.决定劳动者的内部调配、日常管理等;

  3.决定劳动者的薪酬;

  4.依法决定对违纪员工的处理;

  5.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2)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依法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依法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被派遣岗位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等事项;

  3.不得扣押被派遣劳动者证件和财物,或向其收取任何费用;

  4.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5.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的其他义务。    

2.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  

(1)用工单位的权利:

  1.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合适的劳动者;

  2.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

  3.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不胜任工作或违纪的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4.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享有的其他义务。  

(2)用工单位的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根据劳动派遣协议的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7.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负有的其他义务。

3.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享有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2.享有对劳务派遣协议及工作待遇的知情权;

   3.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或组织工会;

   5.获得劳动保护和接受岗位培训的权利;

   6.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1.自觉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提供劳动;

   2.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

   3.认真完成用工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法律规定劳动者负有的其他义务。    

四、劳务派遣的退回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工单位想要依法终止用工关系,并不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动派遣单位。对于被退回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需根据被退回的情形依法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无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即可以随时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且无须承担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法定情形下,用工单位才能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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